自家田里要种一根电线杆,让常德津市的陈某林十分苦恼。
矛盾源自当地的一个排涝泵站续建工程。该工程要在他的田里架设电线,但陈某林要求的补偿并未达成。为阻止这根电线杆种到自己田里,施工那天,陈某林和妻子牢牢抱住电线杆阻工。随后,因赶到现场的警察强制对妻子进行传唤,陈某林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右前方外壳、踹碎车窗玻璃,甚至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
到底是暴力妨害公务,还是被逼之下的情有可原?对于陈某林的行为,一审与二审,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2017年3月26日早上8点,津市某镇一村民陈某林起床后发现,自家田里站着很多人,还停着一台吊车,他马上往现场赶去,“吊车已将一根电线杆吊起,准备栽到挖好的洞里去”。
自家田地里要架两根电线杆,又未得到合理补偿,夫妻二人不愿意。他们现场阻止电力迁移施工。经劝导,二人同意协商解决,并离开了现场。但随后赶到的民警口头传唤陈某林妻子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遭到拒绝。为阻止妻子被强制传唤,陈某林与警方发生冲突。
一起看似典型的“暴力抗法”行为,让陈某林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然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他这次“情有可原”的冲动行为被改判无罪。
占田架电线杆,夫妻阻止施工
2015年,津市一个排涝泵站续建工程投资项目获得审批。2016年12月,该项目电力线路工程要求国网津市市电力公司对工程涉及的相关电力设施进行迁转。迁转涉及的两根电线杆恰好需要移栽到陈某林承包的责任田里。
为此,该镇及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找陈某林协商移栽占地的补偿事宜。“农田里栽了电杆后,旋耕机不能工作,1.5亩田就没用了,我要求置换一块田,或者按每亩32640元的价钱征收。”陈某林这样告诉工作人员,但对方称村里商定给陈某林家补偿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
2017年3月26日8时许,施工队进入陈某林的责任田进行电力线路迁转施工。陈某林和妻子刘某赶到后,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要求停止施工,并抱住移栽的电线杆阻止。
该镇党委书记获悉后,给镇派出所所长王某打了一个电话,王某安排民警钟某、协警田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证人何某(系居委会治调主任)证实,“10时许,事情还在僵持,我劝陈某林不要阻工,承诺负责处理好补偿事宜。之后,陈某林离开了施工现场,没有再阻工”。
证人黄某证实,“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导后,陈某林夫妻答应协商,走上了湘北公路,正好遇到从津市赶来的王某和教导员朱某”。
妻子被强制传唤,他怒踢警车
“陈某林没有霸蛮阻工,也没有与施工队发生冲突,只是站在田里。本来事情已经处理好,是后面来的警察造成了这样的局面。”证人何某说。
判决书显示,王某、朱某驾车赶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陈某林及刘某,王某通知陈某林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某林表示同意,王某即先行离开现场。同时,朱某以刘某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予以拒绝。
“我下车后一名中年女子问我是不是所长,我反问她现场有哪些人阻工,她说先前是她站在那里。”朱某口中的中年女子正是刘某,“她说施工占用了她家土地,我听不明白,要她去派出所问情况。”
朱某见口头传唤刘某无效,遂决定采取强制传唤。证人黄某看到,“朱某抓住刘某的手将其往警车上拽,刘某挣扎,朱某手提着刘某的衣领,将她带到警车边”。
判决书显示,陈某林见状欲上前制止,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民警合力将陈某林反铐塞进警车,陈某林双腿在挣扎反抗中将警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踹碎。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
津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林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陈某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常德中院进行了改判。判决称,陈某林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改判理由
系事出有因、情节轻微
常德中院为何改判?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陈某林阻工是维权行为,并且方式可以理解。陈某林及妻子刘某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没有征得陈某林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即占用陈某林夫妇承包的土地架设两根电线杆,妨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陈某林用身体抱住电线杆、用棍子放入电线杆洞阻止施工,未对他人人身和财物造成损害,方式不过分,也不偏激,可以理解,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二,阻工已经结束,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津市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系正常履责,应予肯定。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与基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经对陈某林进行劝导,陈某林听了劝,停止了阻工,离开了现场。陈某林离开现场后,施工得以继续进行并顺利架设了电线杆。后续赶到的派出所所长王某要陈某林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陈某林也同意了,应当说,陈某林夫妇是理性的。至此,事情已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前提下,教导员朱某未弄明白情况即对刘某口头传唤,遭拒绝后抓住刘某强制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刘某现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刘某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陈某林阻止强制传唤刘某为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在阻工已停止,陈某林也同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在阻工的直接行为人是陈某林而不是其妻的情况下,陈某林看见民警抓住其妻的衣领,即将押上警车时被激怒,抢摔执法记录仪,脚踢警车,阻止强制传唤其妻,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768元,该行为虽然不妥,但事出有因,并且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基于以上理由,常德中院改判陈某林无罪。
本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牛雪静常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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